发布日期:2022-09-02 15:02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的一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用于升降人员的曳引式矿用电梯的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 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山竖井用于升降人员的曳引式矿用 电梯的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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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用电梯 mine elevator
安装在矿山竖井中,在地面至地下各开采水平、地面至竖井井塔机房、地下各开采水平之间运行的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升降装置。
3.2
验收检验 acceptance inspection
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矿用电梯在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投入使用前进 行的检验。
3.3
定期检验 periodical inspection
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矿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3.4
基站 main landing
轿厢无投入运行指令时停靠的层站。
4.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制造单位应持有B级以上(含B级)电梯生产许可证,在矿用电梯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后, 新购置安装的矿用电梯,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2 资料和文件
4.2.1 矿用电梯出厂随机文件应包含以下制造资料:
a)矿用电梯整机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产品整机的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整机使 用的主要部件的型号规格和产品编号);
b)整机使用的主要部件的试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 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 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以及矿用电梯中 的电气部件防护等级试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阻燃电缆的合格证;
c)机房或碉室及井道布置图,至少应明示顶层高度、底坑深度、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 井道下方人员可以进入的空间尺寸;
d)电气原理图,至少应包括动力电路图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图;
e)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的内容。
4.2.2 矿用电梯安装资料应包含以下文件和资料:
a)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以前,安装单位应至少持有B级以上(含B级)电梯生产许可证;
b)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c)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d)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4.2.3 矿用电梯如已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提供以下改造或者维修资料:
a)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至少持有B级以上(含B级)电梯生产许可证;
b)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 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c)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d)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质量证明文件。
4.2.4 矿用电梯:
使用单位应能提供使用资料,内容至少包括4.2.1,4.2.2、4.2.3所述文件资料,以及验收检验报 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矿用电 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矿用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4.3 电气设备防护要求
矿用电梯中底坑内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 67,其余电气设备外壳 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 55。
4.4 安全部件防锈蚀
矿用电梯中安全钳、限速器应采取防锈蚀措施,确保其动作灵活。
5.1 机房或碉室及相关设备
5.1.1 通道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通道应畅通,机房或碉室通道门不应向房内开启,门外侧应有警示 标志。
5.1.2 机房或碉室应专用,不应用于矿用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5.1.3 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应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 mm。
5.1.4 照明、插座与消防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机房或碉室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和应急照明;
b)机房或碉室应至少设置一个2P + PE型电源插座;
c)应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d)机房或碉室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配备消防器材。
5.1.5 主开关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台矿用电梯应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不应切断轿厢的照明和通风、机房或碉室的照明和 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b)如果不同矿用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或碉室,则每台矿用电梯的主开关应与驱动主机、控 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5.1.6 每台矿用电梯应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矿用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 装置。
5.1.7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曳引轮外侧面应涂成黄色。
5.1.8 制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制动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b)矿用电梯正常运行时,应至少设置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两者均可切断制动器电源。当矿用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具有防 止矿用电梯再运行的功能。
5.1.9 紧急操作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应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矿用电梯驱动主 机时动作;
2)松闸扳手应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为无辐条结构,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 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3)在矿用电梯驱动主机的盘车手轮处,应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不能拆卸,则可 在手轮上标出轿厢运行方向;
4)应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b)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电动运行时应通过持续报压按钮的方式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 护措施,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2)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则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应由检修控制装置所 取代。
c)在机房或碉室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操作程序。
5.1.10 限速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限速器上应设有铭牌,并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和型号规格参数,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 书的内容应相符;
b)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 气安全装置,以及监测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c)对于速度为2.5 m/s以上或提升高度为200 m以上的矿用电梯,应配有用于限速器动作速度 校验的辅助装置;
d)限速器校验动作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使用过程中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或限速器各调节部 位损坏时,应重新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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