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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3013-2020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

发布日期:2022-08-27 14:18 浏览次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及标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标绘作业及其相关图形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27-2008 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

      GB/T 50103-2010 总图制图标准

      GB 50104-2010 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ISO 6790 消防设备图示符号(Equipment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fire fighting;Graphical symbols for fire protection plan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号 mark

      由图形、汉字、数字、代字和颜色等组成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标和队号的总称。

3.2

      队标 badge

      表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构、装备、器材、建筑、设施及队伍行动的图形符号。

3.3

      队号 number

      表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标的汉字、数字和代字。

3.4

      代字 substitute name

      表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术语及名称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

3.5

      标图 plot

      使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号,将消防信息标画在平面图或立体图上的过程。

4 标绘要求

4.1 标号的颜色

4.1.1 标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号,通常规定使用红、黑、蓝、黄四种基本颜色。

4.1.2 不同标号的颜色规定如下:

      a)标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构、作战人员和被困人员的队标用红色;

      b)标示着火部位、燃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医院、被困人员用红色;

      c) 标示消防车辆、消防直升机、消防艇、水枪、水炮等的队标用红色,其他消防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常用建筑及构件的队标用黑色;

      d)标示各种消防水源和供水线路(干线)的队标用蓝色;

      e) 标示作战行动中灾害发展方向、进攻方向、内攻搜救路线、救援作战的范围等队标用红色;

      f)标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质污染区域轮廓线内衬用黄色;

      g)标示各种队号用黑色。

4.2 标号的方向

4.2.1 队标和队号的方向按图面布置的需要,允许以一定角度旋转绘制,但不宜倒置;队标和队号结合使用时,方向应保持一致。

4.2.2 队标的方向有以下几种情况:

      a)根据队标的性质和所标示的内容,宜直立标示或按实际方向标示;

      b)有直立含义和直立特性的队标均应直立标示,例如,指挥部、电台等;

      c)有行动方向和规定方向的队标应按实际方向和规定方向标示,例如,消防车、枪(炮)、人员疏散的队标应按实际方向标示,进攻、堵截包围等行动的队标应按作战意图的方向标示。

4.2.3 队号一般应由左至右直立书写,但有的队号应按队标实际方向书写,例如,作战阵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方向书写。

4.3 队标的大小和定位

4.3.1 队标的大小可与本文件中的图形符号相同,也可按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4.3.2 凡能按地图比例尺标绘的队标,均应按地图比例尺准确标绘,其本身或中心点即为概略定位点。

4.3.3 不能按地图比例尺准确标绘的队标,大小应适宜,彼此应相称;在同一幅图上,同一类性质的标号大小应一致,不同性质的标号大小应相称。

4.4 队标的线形

4.4.1 队标的线形通常规定使用实线(基本线形)、虚线、粗实线和粗虚线四种线形。粗实线、粗虚线分别是实线、虚线宽度的两倍,在同一幅图上,同一种线形应一致。

4.4.2 标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实际力量部署、行动的队标及地上建筑的队标用实线;标示计划(准备)、预备或已经转移阵地的部署、行动的队标及地下建筑的队标用虚线;标示级别、人员、消防车辆、重点单位(部位)轮廓线用粗实线;标示铁路隧道的队标用粗虚线。

4.5 队号注记

4.5.1 注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关的名称,应按照地名和级别代字的顺序,由左至右书写,例如,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写为“江苏XFZOD”。

4.5.2 队号宜注记在队标内,也可注记在队标的右方或下方,其大小应与队标的大小相适应。

4.5.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数值时,应先写数字,后写计量单位,不加括号,例如,5吨应写为“5t”。

4.5.4 标记编号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5.5 消防车辆需要注记时,应将消防车辆主参数注记在车头位置,用二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和单位表示;其他需要注记的参数,应注记在标号的下方,并按照其所属的单位、编号和其他技术指标的顺序进行注记,每个参数之间用斜线“/”隔开。例如,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xx消防救援站2号水罐消防车,额定水装载量20t,其标示见图1。

 111.jpg

南京ZHD/xxZH/2

图1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xx消防救援站2号水罐消防车

4.5.6 其他消防装备器材主要参数的注记时,应根据标号形状,注记在标号的适当位置;其他参数应注记在标号的下方,并按照其所属的单位、编号和其他技术指标的顺序进行注记,每个参数之间用斜线“/”隔开。例如,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xx消防救援站主战车,利用80mm分水器为两支线出65mm水带,其标示见图2。

单位为毫米

222.jpg 

南京ZHD/xxZH

图2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xx消防救援站一个分水器

4.5.7 时间标记应按年、月、日、时、分的次序,采用24小时制,用数字由左向右书写,将年、月、日、时用“,”隔开,时和分的数字要连写,并在分数下加一划线。表示月、日、时、分的数字不足两位时,均应在十位上加“0”。例如,2019年06月06日08时08分,应写为2019.06.06.0808。

5 代字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代字见表1。

表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见代字

序号

名称

代字

引用标准

1

应急管理部

YJB


2

应急管理厅

YJT


3

应急管理局(处)

YJJ


4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GJXF


5

消防救援局

XFJ


6

总队

ZOD


7

支队

ZHD


8

大队

DD


9

ZH


10

B


11

Z


12

政府专职消防队

Z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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