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21 13:02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激光显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包括光辐射安全分类要求、制造商要求、使用与维护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超短焦激光显示系统涉及的光谱范围为380nm~780 nm的激光、非相干光及激光和非相干光混合光源的光辐射安全特性评价。荧光光源的光辐射安全特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激光扫描式显示系统的光辐射安全特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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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47.1-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GB/T 20145-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30117.5-2019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第5部分:投影仪
GB/T 38248-2019 家用激光显示系统光辐射安全特性评价方法
IEC 60825-1:2014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1:Equipment classification and requirements)
IEC 62368-1:2018 音频/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Audio/video,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Part 1:Safety requirements)
GB 7247.1-2012、GB/T 20145-2006、GB/T 30117.5-2019、GB/T 38248-2019、IEC 60825-1: 2014和IEC 6236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用激光显示系统 household laser display system
一般在家庭中使用,由激光投影机和屏幕组成的放映装置。
3.2
激光和非相干光混合光源 laser and incoherent hybrid source
激光混合光源
激光和激光激发荧光、激光和LED、激光和LED激发荧光的混合光源。
3.3
投影距离 throw distance
投影机光学镜头的外侧中心点与投影屏幕之间的距离。
3.4
超短焦激光显示系统 ultra short throw laser display system
投影距离与屏幕上图像宽度的比值小于0.5的激光显示装置。
4.1 通用要求
系统的光辐射安全分类具体要求如下:
a)系统的光辐射区域分为投影出射光区域和屏幕反射光区域,应分别评价,如图1所示:
说明:
1——投影机;
2——投影出射光;
3——屏幕:
4——屏幕反射光。
图1 系统的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示意图
b)根据投影输出光的类型不同,系统光辐射安全评价,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仅为激光的系统,评价按照4.2进行,给出激光辐射安全等级。
2)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仅为非相干光的系统,评价按照4.3进行,给出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等级。
3)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为激光混合光的系统,应综合评价激光和非相干光两部分的光辐射安全,分别将激光和非相干光都当作激光,评价按照4.2进行;再将激光和非相干光都当作非相干光,评价按照4.3进行。对于此类系统,同时分别给出激光辐射与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等级。
4)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仅为激光或激光混合光的系统,如果满足IEC 60825-1:2014中4.4的适用条件,系统的光辐射安全评价可以选择按照4.3进行,给出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等级,同时将其激光辐射安全等级定为GB7247.1-2012规定的1类。
c)对于屏幕反射光的光辐射安全评价,具有配套屏幕的系统,应使用其配套屏进行;无配套屏幕的系统,应使用亮度系数(增益)不小于0.9的白色漫反射屏。
4.2 激光辐射分类要求
系统的激光辐射安全分类应按GB 7247.1-2012的要求进行。
按照GB/T 38248-2019中5.2进行测量,投影出射光的激光辐射安全等级应不高于GB 7247.1-2012规定的3R类,屏幕反射光的激光辐射安全等级应为GB 7247.1-2012规定的1类。
不应使用投影出射光区域安全等级大于或等于GB 7247.1-2012规定的3B类激光辐射安全的系统。
不应使用屏幕反射光区域安全等级大于或等于GB 7247.1-2012规定的2类激光辐射安全的系统。
4.3 非相干光辐射分类要求
系统的非相干光辐射安全分类应按GB/T 30117.5-2019的要求进行。
注:GB/T 20145-2006与GB/T 30117.5-2019的分类名称一致,均为无危险类、1类危险、2类危险、3类危险。
按照GB/T 38248-2019中5.3进行测量,投影出射光的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等级应不高于GB/T 30117.5-2019规定的RG2,屏幕反射光的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等级应为GB/T 30117.5-2019规定的RG0。
不应使用投影出射光区域安全等级为GB/T30117.5-2019规定的RG3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的系统。
不应使用屏幕反射光区域安全等级大于或等于GB/T 30117.5-2019规定的RG1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的系统。
5.1 光辐射安全评价
制造商应对系统的光辐射安全特性进行评价,并按第4章的要求确定系统的光辐射安全等级,针对相应的安全等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正确标识使用要求,警示使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5.2 光辐射安全控制
系统的光辐射安全控制具体要求如下:
a)对于投影出射光区域安全等级为3R类激光辐射安全或2类激光辐射安全或RG2非相干光辐射安全的系统,应设置自动防护功能。当用户进入投影出射光区域时,自动启动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IEC 62368-1:2018附录K的要求,确保投影出射光区域安全等级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仅为激光的系统,如果评价按照4.2进行,应确保投影出射光的输出辐射为1类激光辐射安全;
2)对于仅为非相干光的系统,如果评价按照4.3进行,应确保投影出射光的输出辐射为RG1或RGO非相干光辐射安全;
3)对于激光混合光的系统,如果评价分别按照4.2和4.3进行,应确保投影出射光的输出辐射为1类激光辐射安全,并且为RG1或RGO非相干光辐射安全;
4)对于仅为激光或激光混合光的系统,如果满足IEC 60825-1:2014中4.4的适用条件,系统的光辐射安全评价选择按照4.3进行,应确保投影出射光的输出辐射为RG1或RGO非相干光辐射安全。
b)应严格控制投影机的漏光,最大漏光不得超过1类激光辐射安全及RGO非相干光辐射安全。
c)只能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激光显示系统。
5.3 光辐射安全标识
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分别标识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的光辐射安全;
b)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仅含激光的系统,应按照GB 7247.1-2012标识;
c)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仅含非相干光的系统,应按照GB/T 30117.5-2019标识;
d)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为激光混合光的系统,应同时按照GB 7247.1-2012和GB/T 30117.5-2019标识;
e)对于投影出射光和屏幕反射光中仅为激光或激光混合光的系统,如果系统的光辐射安全评价选择按照4.3进行,应按照GB/T 30117.5-2019标识,同时将其激光辐射安全等级定为GB 7247.1-2012规定的1类;
f)标识应处于保证人不必暴露在超过相应的可达发射限值的情况下即可看到的明显位置;
g)标识应尺寸适宜,经久耐用。
5.4 用户手册
用户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对于激光辐射,应符合GB 7247.1-2012的相关规定;
b)对于非相干光辐射,应符合GB/T 30117.5-2019的相关规定;
c)制造商应将系统的光辐射安全等级以产品安全信息形式提供给用户;
d)应详细说明正常使用和安全操作指南及注意事项;
e)对于所有的系统,都应该明确说明“内含大功率光源,非授权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打开”或类似警示。
6.1 使用要求
用户使用前应阅读用户手册,严格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
6.2 维护要求
经过光辐射安全培训并被授权的人员才能够对其进行维护或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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