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14 23:13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有轨电车在道路上的交通组织与交通渠化、交通信号与安全设施设置、交通信号优先通行控制、交叉口信号设备交互接口规范、通行与安全效益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有轨电车通行组织,与机动车混行的有轨电车通行组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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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T 31418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8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J 69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GA/T 527.1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31418、GB/T 5083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基本原则
4.1.1 有轨电车沿线交通组织与交通渠化应符合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设计以及道路交通设计。
4.1.2 有轨电车运行路段宜设置有轨电车专用车道。设置专用车道的宜设置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应符合GB 50688的规定。
4.1.3 有轨电车沿线进出站通道应按照GB50763设置无障碍设施。
4.2 交叉口
4.2.1 一般要求
4.2.1.1 交叉口交通组织与交通渠化应满足有轨电车通行需求,并符合CJJ152的规定。
4.2.1.2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影响有轨电车驾驶人及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视线的物体。
4.2.1.3 有轨电车通过交叉口的速度应综合考虑线路、车辆安全运行、驾驶人瞭望及制动距离的影响,有轨电车通过交叉口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通过。
4.2.1.4 交叉口的行人过街交通组织宜优先采用立体过街方式。采用平面过街方式时,宜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并符合GB5768.3的规定。
4.2.1.5 交叉口有轨电车车辆限界范围内应施划黄色网状线。
4.2.2 通行方式
有轨电车在交叉口范围内的常见通行方式如下:
a)路中通行:包括路中直行、路中左转和路中右转,参见附录A中图A.1和图A.2;
b)路侧通行:包括路侧直行、路侧左转和路侧右转,参见图A.3和图A.4;
c)路中-路侧通行:包括路中-路侧左转和路中-路侧右转,参见图A.5。
4.2.3 路中通行
4.2.3.1 有轨电车路中通行的交叉口,不宜通过压缩中央分隔带的方式增加左转专用车道。
4.2.3.2 有轨电车在路中转弯且交叉口未设置机动车掉头信号相位时,在冲突方向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和禁止掉头标线,禁止本方向机动车掉头,参见附录B中图B.10。
4.2.3.3 相交道路设置左弯待转区时,其前端的停止线与有轨电车通行区之间的距离d1应不小于6m,见图1。
图1 左弯待转区设置示意图
4.2.3.4 当行人过街安全岛紧靠有轨电车轨道设置时,其与有轨电车车辆限界之间的距离d2应不小于0.5m,见图2。
图2 行人过街安全岛及行人禁止驻足区设置示意图
4.2.3.5 有轨电车通行区与人行横道相交的区域应设置行人禁止驻足区,见图2。
4.2.4 路侧通行
4.2.4.1 有轨电车路侧通行的交叉口,不宜通过展宽进口道的方式增加右转专用车道。
4.2.4.2 有轨电车路侧通行时,应对右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控制,避免与有轨电车冲突。
4.2.4.3 有轨电车路侧直行时,应避免有轨电车通行区与相交道路的人行横道线相交,应保证至少1m的安全距离。
4.2.4.4 应避免有轨电车通行区与进口道的机动车停止线、非机动车停止线相交,有轨电车通行区与停止线之间的距离d3应不小于6m,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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