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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36.23-2017 爆炸性环境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

发布日期:2023-02-05 19:10 浏览次数:

1 范围

1.1《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kPa~110 kPa、环境温度-20℃~+60℃,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1.2 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

1.3 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

1.4 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7957另有规定)。

      注1:由于点燃煤粉与空气形成的粉尘云需要的能量是点燃瓦斯/空气混合物需要的能量的600倍,本部分假设,如果本质安全“ia”电路的结构在瓦斯/空气爆炸性环境中是安全的,那么这种电路在煤粉/空气爆炸性环境中同样安全。

      注2:设计上述1.1规定条件之外的其他爆炸性环境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时,也可把本部分作为指南。对于这种情况,建议进行附加试验,使制造商能够说明设备适用于这些例外的使用条件。

      注3:当爆炸性瓦斯环境在煤矿井下或地面出现时,需将点燃危险限制在最低水平。在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除了为了保护工作者必须连续运行的I类Ma级设备之外,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禁止使用某些Ma级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IEC 60079-1:2007,MOD)

      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IEC 60079-11:2006,MOD)

GB 3836.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GB 3836.7-2004,IEC 60079-5:1997,IDT)

      GB 3836.9-2014 爆炸性环境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IEC 60079-18:2009,MOD)

      GB 7957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 7957-2003,IEC 62013-1:1999,NEQ)

      GB 25286.1-2010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GB 25286.5-2010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

3 术语和定义

      GB 3836.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第2章列出的标准中任一种保护类型,能够施加在设备上,防止设备成为爆炸性环境的点燃源。

3.2

      设备 equipment

      单独或组合使用,用于能量的产生、传输、储存、测量、控制、转换和/或材料加工,而且由于自身的潜在点燃源能引起爆炸的机械、设备、固定式或移动式装置、控制单元、仪器及探测或防护系统。

      注:本部分中,设备包括作为整体提供给用户的系统。也可包括构成这些系统一部分的外部电缆和/或导管,也包括本质安全设备和系统。

3.3

      I类设备 equipment Group I

      有瓦斯和/或煤粉尘云危险的矿山井下使用的设备,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地面装置。

3.4

      潜在爆炸性环境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

      由于区域条件和工作条件可能产生爆炸的环境。

3.5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6

      EPL Ma级设备 equipment EPL Ma

      安装在煤矿甲烷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该级别具有足够的安全性,使设备在正常运行、出现预期故障或罕见故障,甚至在气体突然出现设备仍带电的情况下均不可能成为点燃源。

      其设计以及必要时配置特殊附加保护措施,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运行,并能保证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煤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要求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即使在设备出现罕见的故障情况下仍能保持其功能,其保护措施应达到:

      a)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还有第二个独立的保护措施提供必需的保护级别;或者

      b)同时出现两个各自独立的故障时,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3.7

      EPL Mb级设备 equipment EPL Mb

      安装在煤矿甲烷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具有“高”的保护级别,该级别具有足够的安全性,使设备在正常运行中或在气体突然出现和设备断电之间的时间内出现的预期故障条件下不可能成为点燃源。

      其设计应使之能够按照制造商设定的运行参数发挥功能,并能保证具有高的保护级别。

      该级别的设备用于煤矿井下和可能有煤矿瓦斯气体和/或可燃性煤尘危险的地面装置上。

      该级别的设备在爆炸性环境出现时应停机。

      在正常运行和更加严酷的运行条件下,尤其是粗暴搬运和环境条件改变时,该级别设备的保护措施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级别。

      注:在瓦斯和/或煤粉浓度由潜在爆炸性环境变化为爆炸性环境时,虽然Mb级设备的设计和结构能保证安全,但国家相关规程可能要求在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某一限值的环境中,某些矿用设备就要进行隔离或采取停机等确保安全的措施。需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3.8

      瓦斯(甲烷)firedamp

      矿山中自然出现的一种可燃性气体或多种可燃性气体混合物。

      注:当瓦斯主要由甲烷组成时,在采矿中,常将瓦斯和甲烷做同义词用。如果出现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比例较多时,需按GB 3836.1-2010的4.1和GB 25286.1-2010的规定做附加试验。

4 通用要求

4.1 适用性

4.1.1 符合本部分全部要求的设备适用于有瓦斯和/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矿环境。对能量大于0.2mJ的能量源,以及在电弧、火花、火焰、高温表面、放电、冲击、摩擦、绝热压缩、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或者化学反应等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因素突然出现时可能转化成点燃源的,应采取相应防爆措施来保证安全。

4.1.2 设备含有的可转换能量源小于上述值时,仅需符合4.2或4.3的要求(适用时)以及4.5、4.6及4.7的要求。

      注:应用3.6规定的“双重保护”和“两个故障安全”保护概念足够安全,在多个故障条件下也不可能引起点燃的设备不必采取这些措施。这类设备的实例有:GB 3836.4-2010规定的“简单设备”,或煤矿巷道内用于测量气流的叶轮式风速计这样的简单机械设备。

4.2 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除了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GB 3836.1-2010对I类设备的要求,如果适用,还应符合第2章列出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电气或非电气保护类型标准对本部分的修改或补充。

4.3 对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非电气设备除了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GB 25286.1-2010对I类设备的要求,如果适用,还要符合第2章列出的一个或多个相关电气或非电气保护类型标准对本部分的修改或补充。

4.4 型式试验

      设备应按第9章的相关条款进行试验。

4.5 温度限值

4.5.1 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不超过:

      ——150℃,当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当预计不会堆积煤尘时。

4.5.2 环境温度范围应为-20℃~+40℃,如果设备设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范围内使用,应在设备上标志出允许的温度范围。

      注:上述环境温度与GB 3836.1-2010和GB 25286.1-2010的范围一致。因此,按照本部分的环境温度范围设计的一些设备,如果在+40℃~+60℃环境温度范围内使用,需标志出允许使用的温度范围。

4.6 对使用轻金属的限制

4.6.1 制造外壳的材料:

      a)按质量百分比,铝、镁、钛和锆的总含量应不超过15%;并且

      b)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7.5%。

4.6.2 设备暴露的外部部件不应采用含有铝、镁、钛或锆的金属粉末进行涂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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