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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14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I、II、II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类 别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Ⅰ

50000

Ⅱ

5000

Ⅲ

3000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3.00

3.00

墙

承重墙

3.00

2.50

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2.00

2.00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1.00

房间隔墙

0.75

0.50

续表3.0.3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柱

支承多层的柱

3.00

2.50

支承单层的柱

2.50

2.00

柱间支撑

1.50

1.00

梁

2.00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1.50

1.00

吊顶

0.25

0.25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

4.1.2 飞机库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隔开,防火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2 飞机库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4.1.3 在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确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顶板隔开,墙体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4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5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贴邻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甲、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4.1.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4.1.7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8 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4.1.9 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边长度大于250.0m时,应增设1部。

4.2 防火间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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