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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117-2020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8-25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的采购管理、使用方现场检验与储存、施工现场环境、施工准备、施工操作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煤矿井下注浆用聚氨酯、酚醛树脂、丙烯酸、脲醛树脂、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AQ 1116 煤矿加固、堵水、充填和喷涂用高分子材料通用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使用方采购管理要求

4.1 材料使用方应根据AQ1116的技术要求选择和采购煤矿注浆用高分子材料,确保材料各组分及反应后固结体的各项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4.2 材料使用方应建立高分子材料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准入制度,在严格实地考核评估、试验试用等基础上,建立准入清单,并应采购和使用列入清单的厂家生产的相应产品。

4.3 采购的每批产品应具有AQ1116规定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性能说明书(MSDS)。

4.4 对于采购入矿的高分子材料产品,其包装应完整,不同组分的包装应有形状或颜色上的明显差异。包装上标志清晰完整,标志应符合本文件7.3.3的要求。

4.5 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有化学危险品分类标志,并明确标示出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

5 使用方现场检验和储存要求

5.1 每批高分子材料产品入库前应进行抽样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评判准则按照AQ1116的规定执行,不合格的产品不应入库,检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5.2 检验合格的高分子材料产品应按组分分类入库存放,且有明显的标识。储存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应倒置包装桶。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发现有包装桶破损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包装桶。

6 施工现场环境要求

6.1 工作条件要求

6.1.1 环境温度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的施工环境温度为5℃~35℃。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对材料采取预热保温措施。预热方法及预热温度应按照材料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应采用明火或蒸汽直接预热。当施工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对材料采取恒温储藏或者降温处理。

      当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低于5℃或高于35℃工作温度的环境时,施工方案设计者或使用者应模拟现场温度环境对材料进行试验验证,做好记录并出具报告,以确定其各项性能是否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6.1.2 通风条件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施工期间的操作地点应保持通风良好,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以保障注浆场所气味的去除和降温。

6.1.3 围岩条件

      施工区域围岩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先行排除,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施工区域。

6.2 安全及其他要求

6.2.1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的安全、卫生与环保方面的性能要求应符合AQ1116的相应要求。

6.2.2 注浆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胶鞋、胶皮手套、防护眼镜、口罩等。若材料不慎溅到眼中或皮肤上,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必要时应到医院处理。

6.2.3 盛装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产品的包装桶应回收升井。

6.2.4 注浆管路冲洗时产生的废弃浆液应装桶回收升井,不应在现场随意丢弃、倾倒。

6.2.5 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泄漏,应按照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安全使用说明进行处理。

7 施工准备要求

7.1 人员要求

7.1.1 注浆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参加注浆施工的施工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在接受煤矿安全技术教育和专业技术(包括注浆材料、注浆工艺和设备及其故障处理、维修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1.2 高分子材料注浆作业应在厂家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指导下进行,或者由材料供应商专业队伍施工。

7.1.3 注浆施工人员下井时应配备齐专用工具,携带备用的易损部件。

7.1.4 如果具备施工资格的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的专业人员下井进行注浆施工时,应进行矿井安全培训后方可下井。施工人员上、下井过程中应有矿方人员陪同,在井下应服从矿方安排和指挥,遵守矿方相关规章制度。

7.1.5 注浆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应能满足井下工作和注浆施工工作的要求。

7.2 设备要求

7.2.1 注浆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要求,并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

7.2.2 注浆设备在下井前应进行检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设备的泵送比例应满足注浆材料的混合比例要求。

7.2.3 注浆设备及相应的注浆配件在施工前应运送至施工地点并分类存放。

7.2.4 现场准备设备清洗剂,以用于清洗设备。

7.2.5 堵水用注浆泵应配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如有失灵应立即更换。

7.3 材料要求

7.3.1 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注浆用高分子材料方可下井使用,如矿方储存的材料处于质保期到期前1个月之内时,材料下井前应参照AQ1116中关于使用方现场检验的规定对材料进行现场检验,确保材料各组分及反应后固结体的各项性能符合标准的相应要求。

7.3.2 注浆时材料温度应满足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最低使用温度要求。

7.3.3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应清晰完整。标志应按GB 15258和GB/T191的规定进行编写,其内容应包括:

      a)商标;

      b)生产单位;

      c)厂址:

      d)产品名称;

      e)批号:

      f)净含量;

      g)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及其防范措施说明:

      h)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号;

      i)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j)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检验员、检验日期、批号。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产品安全性能说明书(MSDS)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高分子材料构成/成分及其识别方法、化学反应、物理性能及材料用途、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危害健康信息、安全风险、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危险事件时的紧急应对措施、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浓度下化学反应的差异性说明等。

7.3.4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下井时,不应与其他物料一起混合运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及剧烈冲击,防止包装破损,不应倒置包装桶,运输时应轻拿轻放。搬运过程中发现有包装桶破损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包装桶。

7.3.5 煤矿井下注浆高分子材料应按下列要求存放:

      a)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应按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存放;

      b)在井下的贮存时间若超过两周时,高分子材料应运至地面进行贮存;

      c)同一注浆施工地点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时,材料应分类并分开存放。

8 施工操作要求

8.1 施工现场应备好清水,以备在化学液体材料迸溅到人员身上时做应急清洗使用。

8.2 设备应放置在安全、顶板无淋水地点,条件不具备时应进行防水处理,以防止淋水滴入注浆材料中。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下载地址:《AQ 1117-2020 煤矿井下注浆用高分子材料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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