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295-2019 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2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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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体要求,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分散式充电设施和管理与维护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GB/T 29317和GB/T 297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9317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充换电设施 charging/battery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电池配送中心、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流充电桩等。
[GB/T 29317-2012,定义2.1]
3.2
充电站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
[GB/T 29317-2012,定义5.1]
3.3
电池更换站(换电站)battery swap station
采用电池更换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
[GB/T 29317-2012,定义5.2]
3.4
分散充电设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
注: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设施等。
3.5
监控中心 supervisory and control center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单元,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与充换电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应根据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分散充电设施具体需求配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稳定、可扩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的原则,充分考虑充换电设施自身特点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构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GB 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并符合GB 50348的相关要求。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实现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统一管理。各系统间应能实现联动,并独立运行,某个系统发生故障不应影响其他系统正常运行。
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具有开放通信协议和接口的系统及设备,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并能与上级管理机构联网集成,实现远程集中监控、管理。
4.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接受时钟同步系统校时,保证系统时间一致性,误差小于1s。
4.2 功能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要求。
4.2.1.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具备字符叠加、视频记录、视频丢失报警、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等功能,宜具有移动侦测录像、视频分析报警功能、音频记录功能。
4.2.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支持时间、日期、站点名称和编号等字符叠加,以不影响监视效果为宜。
4.2.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记录设备每路图像,能对监控视频进行多重检索、查看慢动作画面、查看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操作。能够防止对存储图像及声音等信息的篡改。
4.2.1.5 视频信号发生丢失时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出警报。
4.2.1.6 监视图像水平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400TVL,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300 TVL。网络高清系统分辨率应不低于130万像素,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130万像素。
4.2.1.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配置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394的相关要求。
4.2.2.2 人侵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报警、防破坏报警、声光报警、生成报表等功能。紧急报警装置应有触发自锁功能。
4.2.2.3 人侵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4.2.2.4 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4.2.2.5 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4.2.2.6 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室外报警声压不应小于100dB,报警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min。
4.2.2.7 能够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等)。
4.2.2.8 紧急报警装置应隐蔽安装、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识。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灯信息的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并能转存至其他存储介质和输出打印。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具备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可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符合GB50396的相关要求。
4.2.3.2 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储存、自动采集、不间断拍摄、视认、捕获、门禁识别、防砸车感应和语音播报等功能。
4.2.3.3 出入口控制系统能够保存至少30天车辆信息记录,当超出最大存储容量时,自动对车辆信息和图片进行循环覆盖。
4.2.3.4 出入口控制系统能够准确捕获、记录通行车辆信息。记录的车辆信息除包含图像信息外,还包括日期、时间(精确到秒)、地点、方向、号牌、颜色等信息。
5 充电站
5.1 防护对象
充电站设防区域可包括充电区、供电区、监控室、主要通道、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营业区、办公区等。营业区包括收费窗口、便民设施等。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 系统设置
5.2.1.1 视频监控范围应覆盖充电区、供电区、监控室、主要通道、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收费窗口。
5.2.1.2 办公区可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5.2.1.3 收费窗口宜同时安装音频监控装置。
5.2.2 防护要求
5.2.2.1 充电区应能监控到充电设备、充电车辆和人员操作等情况。
5.2.2.2 供电区应能监控到该区域的设备、人员活动、操作等情况。
5.2.2.3 监控室应能监控到操控装置、人员操作以及出入情况。
5.2.2.4 主要通道、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应能监控到充电站进、出口整体情况,包括汽车车型、车牌、汽车驶入驶出情况、行人出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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