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819-2019 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2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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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的一般要求,靠泊、货油输送、离泊、应急反应时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可供船舶航行且可供船对船过驳作业的水域内进行石油过驳作业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石油 petroleum
作为货物的液态原油、燃油和炼制品(Marpol附则II所涵盖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2.2
过驳作业 ship to shiship(STS))transfer operation
在船与船并靠的情况下,将石油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2.3
卸载船 discharging ship
将其所载的石油转载给其他船的船舶。
2.4
受载船 receiving ship
接收卸载船卸出石油的船舶。
2.5
锚泊过驳 STS at anchor
船舶在锚泊状态下进行的船对船过驳作业。
2.6
在航过驳 STS underway
船舶在机动航行或漂航状态下进行船对船过驳作业。
2.7
过驳服务提供者 STS service provider
从事石油过驳作业经营,并为过驳作业安全提供或整合必要的人员、设备、辅助船舶及服务的单位。
2.8
相关方 relevant parties
过驳作业经营人、卸载船、受载船及其他辅助船舶。
2.9
主碰垫 primary fenders
在船与船相邻侧垂线间,用于吸收船体相互靠拢时产生的冲击能量和避免船体间直接触碰的大型碰垫。
2.10
辅助碰垫 secondary fenders
用于弥补主碰垫不足,吸收船体局部触碰时产生的冲击能量和避免船体某一部位直接触碰的碰垫。
2.11
过驳作业区 transfer operation area
进行船对船过驳作业的水域。
2.12
艏向恒定船 constant heading ship
在机动操纵航行和系泊过程中,保持航向和航速以便于机动操纵船靠近和系泊的船舶。
2.13
机动操纵船 manoeuving ship
在机动操纵航行和系泊过程中,靠近艏向恒定船进行系泊操作的船舶。
2.14
船舶货油作业区域 cargo transfer operation area on board
船上进行货油作业涉及的区域,包括货油舱、泵舱和货油管线及相关甲板区域。
2.15
总负责人 person in overall advisory control
经各方认可的对STS操作进行总体负责的人。
3 一般要求
3.1 参与过驳作业船舶
3.1.1 参与过驳作业的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并处于适航和适载状态。
3.1.2 参与过驳作业的船舶并靠期间应处于随时可驶离或被拖离状态。
3.1.3 作业期间,卸载船和受载船应适时调整压载水,尽量减小干舷差,充分注意船舶的干舷、吃水差、稳性和强度,双方船舶应按规定保持连续的良好值班和瞭望。
3.1.4 船舶货油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作业和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的作业要求和相关规定。
3.1.5 过驳作业期间,应配备消防船、拖船或消拖两用船及防污染船舶在作业区附近履行应急防备职责,并建立有效的应急联系。
3.1.6 履行应急防备职责的拖轮功率应能将靠泊中的一船迅速拖离。
3.2 过驳作业区域
3.2.1 过驳作业区域应选择有遮蔽,风、涌、浪小,水潮流平缓的水域;且应避开主航道及通航环境复杂区域,周围应没有影响过驳作业的障碍物。
3.2.2 锚泊过驳作业区应选择泥沙或泥底质,地势较平坦,且有足够安全旋回余地的水域。
3.2.3 在航过驳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与回旋的水域范围和水深条件。
3.2.4 过驳作业区选址时应考虑该区域的应急能力,应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设置警示、助航标志。过驳作业期间,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其他船舶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3.3 人员要求
3.3.1 总负责人可以是参与过驳作业船舶的船长(通常是机动操纵船的船长)或是经营人指派的具有过驳作业经验的管理人员。
3.3.2 总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a)确保根据STS计划的要求、《船对船石油过驳指南》中的建议进行货物的过驳、系泊和离泊操作;
b)在货物过驳、系泊和离泊的关键操作期间对船长给予建议;
c)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相关应急预案的实施;
d)确保所有要求的报告报有关当局;
c)在核实过驳船舶之间建立有效的通信和完成恰当的检查之前,确保不进行驶近和靠泊操作;
f)确保根据认可的行业指南进行过驳前的STS安全检查,以及确保在解缆前完成适当的检查。
3.3.3 总负责人有权中止或者结束过驳操作,针对某些具体的操作修改过驳计划。
3.4 水文气象条件
3.4.1 过驳作业应考虑水流、风、浪、潮汐等对作业船舶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或偏荡,以及对缆绳、锚链的综合影响,并确定安全作业的水文气象允许范围。
3.4.2 进行靠、离泊或在航过驳作业时,应具备船舶安全操纵和安全航行的良好能见度。
3.4.3 相关方应及早收集掌握过驳作业前和整个过驳作业过程的气象报告,做好雷电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防备。
3.5 通信导航
3.5.1 船舶货油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工具应具有本质安全型防爆功能。
3.5.2 参与作业的船舶间应使用安全便捷的通信设备,在靠泊前建立良好的通信联系,在作业全程中保持有效联络。无论何种原因使两船间无法保持正常联系时,应立即停止过驳作业。
3.5.3 参与作业的相关方应使用船上工作语言(汉语或英语),必要时可通过翻译。
3.5.4 靠、离泊及过驳作业期间,作业船舶应谨慎使用通信及导航设备,减少电磁辐射或防止静电的影响。
3.5.5 参与过驳船舶的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可用状态,并及时更新。
3.6 碰垫
3.6.1 主碰垫的种类、规格、数量、布设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船长、歧管位置和船体各部位强度进行确定并合理配置,使挤压力均匀分散于两船垂线间的平行船体上,以保证在过驳作业期间船与船之间不发生直接接触。
3.6.2 船舶应根据需要配置靠、离泊时所需的辅助碰垫。
3.6.3 过驳作业期间应经常观察碰垫及其固定绳索等附件设备,确保其工作正常。
3.7 系泊缆绳
3.7.1 系泊缆绳通常由受载船提供,必要时卸载船应提供相应数量的缆绳。使用多组缆绳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同一个缆桩或导缆器。
3.7.2 船舶若使用钢缆应加上软尾索或用软性绝缘材料对琵琶头进行有效包裹,若使用软尾索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由绝缘的合成材料制成;
b)长度至少为11m;
c)为钢缆强度的125%,当材质是聚酰胺(尼龙)时为钢缆强度的137%。
3.7.3 为避免因干舷差值而导致系泊张力过大,系泊时应选取适当的带缆点,保证足够长的出缆长度和尽可能小的缆绳导向角,必要时应增加缆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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