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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70-201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运人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8-1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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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运人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坡道和(或)巷道中行驶的无防爆要求、柴油机驱动的无轨 运人车辆。采用其他动力驱动的无轨运人车辆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 17771 土方机械落物保护结构试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

      GB/T 17772 土方机械保护结构的实验室鉴定挠曲极限量的规定

      GB/T 17922 土方机械滚翻保护结构实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T 20969.1 特殊环境条件 高原机械 第1部分:高原对内燃动力机械的要求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轨运人车辆 underground tyred personnel transportation vehicle

      专门运送生产作业人员、在地下矿山斜坡道和(或)巷道中行驶的自行轮胎式车辆。

3.2

      最小转弯半径 minimum turning radius

      无轨运人车辆处于最大转角状态行驶时,旋转中心至车体外侧最远点之间的距离。

3.3

      爬坡能力gradeability

      额定载荷条件下,无轨运人车辆能驶上的坡道角度。

3.4

      行车制动系统 service braking system

      供驾驶人使行驶中的无轨运人车辆减速或停止,且具有可调节作用的所有零部件的总称。

3.5

      驻车制动系统 parking braking system

      使停止的无轨运人车辆保持静止的所有零部件的总称。

3.6

      应急制动系统 secondary braking system

      在行车制动系统失效的情况下,供驾驶人使行驶中的无轨运人车辆停止的所有零部件的总称。

3.7

      挠曲极限量(DLV) deflection-limiting volume

      一位穿普通衣服、戴安全帽的成年男性坐姿尺寸的近似值,其尺寸符合GB/T 17772的规定。

4 安全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无轨运人车辆应能适应矿山井下的特殊环境,外延、外露部件应考虑受矿山井下岩石的撞击,开 口的结构和位置应避免岩石的散落造成堵塞及损坏。

4.1.2 无轨运人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符合GB 20891规定的柴油机,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柴油机的海拔适应类型符合GB/T 20969.1的规定;

      ——发动机舱内的所有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管路远离柴油机的热表面,或在管路与柴油机的热表 面之间安装隔热板或护罩,但隔热板或护罩的设置不影响发动机舱内的空气流动;

      ——排气系统的气流布置充分考虑乘坐人员的舒适和健康;

      ——连接电气设备的线缆具有阻燃性能。

4.1.3 无轨运人车辆应采取必要的防撞措施。

4.1.4 无轨运人车辆采用外购底盘时,不应更改原底盘的结构,且其布置方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轴 距、轴荷等主要参数不应超出原底盘的规定范围。

4.1.5 无轨运人车辆不应使用翻新轮胎。

4.1.6 无轨运人车辆设计乘人数应小于或等于25人(含驾驶人)。

4.1.7 无轨运人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GB 16423的规定。

4.1.8 无轨运人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或累计行驶里程达到400000 km时,应予以报废。

4.1.9 无轨运人车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标识应施加在产品明显位 置,并符合AQ 1043的规定。

4.2 整机性能

4.2.1 基本参数

      无轨运人车辆的基本尺寸(长度、宽度、高度、轴距、轮距)、最小转弯半径、最大牵引力、整机质量应 符合制造单位的设计要求,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

4.2.2 最小离地间隙

      无轨运人车辆在额定载荷下的最小离地间隙应大于或等于240 mm。

4.2.3 车架摆动角

      采用较接式车架的无轨运人车辆,其车架摆动角应大于或等于±7。

4.2.4 行驶速度

      无轨运人车辆行驶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挡行驶速度应符合制造单位的设计要求;

      ——最高行驶速度不应大于25 km/h;

      ——若设计最高行驶速度大于25 km/h,则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应具有防护措施,以防止非授权调整。

4.2.5 爬坡能力

      无轨运人车辆的最大爬坡能力应大于或等于25%。

4.3 制动系统

4.3.1 基本要求

4.3.1.1 无轨运人车辆应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且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

4.3.1.2 行车制动系统应采用全封闭多盘湿式制动器。若采用全封闭多盘湿式弹簧制动器,制动液压回路可采取单回路,该种情况下可不另外配置驻车制动器和应急制动器,但应配置应急松闸装置;若采 用全封闭多盘湿式液压制动器,制动液压回路应采取双回路或多回路,该种情况下若驻车制动系统可以 满足应急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可不另外配置应急制动器。

4.3.1.3 设计乘人数大于10人(含驾驶人)时,行车制动系统宜采用全封闭多盘湿式弹簧制动器。

4.3.1.4 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应设置为制动后不能自动解除的工作方式,除非对其进行解除操纵。

4.4.1.5 驾驶人在驾驶座上应能操纵所有制动系统。当驾驶人单手操纵方向盘时,应能操纵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5.1.6 无轨运人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所有制动系统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但为保证无轨运人车辆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安全保护除外。

4.3.2 行车制动系统

4.3.2.1 行车制动时,无轨运人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被制动。

4.3.2.2 行车制动系统应能使额定载荷条件下的无轨运人车辆在大于或等于25%的坡道上保持静止 状态。

4.3.2.3 额定载荷条件下,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式(1)确定的制动距离限值。

 公式1.jpg

      式中:

      S —— 制动距离限值,单位为米(m);

      V ——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t ——制动反应时间,行车制动器,t= 0.35 s,应急制动器,t=1 s。

      g ——标准重力加速度,取9.81 m/s2;

      b——制动器效率,用百分数表示,行车制动器效率为无轨运人车辆设计的最大爬坡能力(用百分 数表示)与8%之和,应急制动器效率为无轨运人车辆设计的最大爬坡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与4%之和。

4.3.2.4 在额定载荷条件下,无轨运人车辆行驶过程中仅使用行车制动系统连续进行5次制动试验,第5次制动时的制动距离应小于或等于4.3.2.3所测得制动距离的1.25倍。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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