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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7.3-2020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3部分: 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

  • 发表时间:2023-03-15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T 5137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的耐辐照试验、耐热试验、耐湿试验、耐燃烧试验和耐模拟气候试验的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安全玻璃的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137.1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力学性能试验(GB/T 5137.1-2020,ISO 3537:2015,MOD)

      GB/T 5137.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GB/T 5137.2-2020,ISO 3538:1997,MOD)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T 16422.2-2014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ISO 4892-2:2006,IDT)

      QC/T 1119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QC/T 1119-2019,ISO 3536:2016,MOD)

3 术语和定义

      QC/T 11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条件

      除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下述环境条件下进行:

      a)环境温度:20℃±5℃;

      b)气压:8.60×104Pa~1.06×105Pa;

      c)相对湿度:40%~80%。

5 耐辐照试验

5.1 试验目的

      确定安全玻璃材料经一定时间辐照后是否会因老化而出现明显的变色或导致透射比降低的现象。

5.2 装置

5.2.1 辐照光源

      无臭氧石英管式中压水银蒸汽弧光灯。灯壳的轴应是垂直的。灯的标称尺寸是长360mm,直径9.5mm,电弧长300mm±14mm,其工作功率为750 W±50W。

      若安全玻璃使用环境中的照射光源与上述光源无良好相关性,应重新选择合适的辐照光源。

5.2.2 电源

      能够为弧光灯(5.2.1)提供最小值为1100V的启动峰压和500 V±50V的工作电压的交流电源。

5.2.3 试样旋转装置

      以1r/min~5r/min的速度绕着设置在轴心的辐照源旋转,以保证均匀辐照。

5.3 试样

      尺寸:300mm×76mm。

      试验采用特制平型试验片或从制品上较平部位切取的试验片作为试样。切取试验片时,如制品为前风窗用安全玻璃,应从可见光透射比测量试验区内切取,且试验片的一个短边应为可见光透射比试验区上边缘的一部分,可见光透射比试验区应符合GB 9656的规定;如制品为前风窗以外用安全玻璃,试验片的一个短边应为制品上部原始边的一部分。

5.4 试验程序

5.4.1 试验前应将试样保存在第4章规定的条件下4h后进行试验。

5.4.2 在辐照前,按GB/T 5137.2规定的方法测定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保护每块试样的一部分,使其免于辐照,然后,置试样于离灯轴230mm处的装置上,并使其长度方向上与灯轴平行。在整个试验中保持试样温度为45℃±5℃。试样面向灯的一面应是装车时朝外的一面。辐照时间为100h。

5.4.3 辐照后再测定每块试样辐照区的可见光透射比。

5.4.4 对同一块试样在辐照前后的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比较。对于变色或调光玻璃,应分别测量试样在辐照前后的最低及最高可见光透射比,并对同一块试样在辐照前后的最低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比较,以及对同一块试样在辐照前后的最高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比较。

5.4.5 辐照后应观察试样的变色情况:置试样于白色背景上,比较辐照区与遮挡区的差别;也可以选择测定试样在辐照前后的三原色坐标系,并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规定计算色差,记录辐照前后的色差。

5.4.6 用白色背景检查时,同时观察并记录变色、出泡、浑浊等外观变化。

6 耐热试验

6.1 试验目的

      评价安全玻璃经受一定时间的高温作用后,其外观质量是否出现变化。

6.2 装置

      沸水箱、高温烘箱或其他密闭的可加热的仪器。

      沸水箱应能在当地气压条件下保证沸水温度达到98℃~100℃。高温烘箱或其他密闭的可加热

的仪器,应能加热试样至100℃,且使试验过程中仪器内部及试样温度保持均匀。

6.3 试样

      尺寸:至少为300mm×300mm。

      试验采用特制平型试验片或从制品上较平部位切取的试验片作为试样。切取试验片时应保证试验片至少一边为制品原始边的一部分。

6.4 试验程序

6.4.1 试验前应将试样保存在第4章规定的条件下4h后进行试验。

6.4.2 将试样加热至98℃~100℃,保温2h。然后让试样自然冷却至室温。

6.4.3 若安全玻璃的两个外表面均为无机材料,试验时可将试样垂直浸入沸水中至规定时间,应注意避免过分的热冲击。如果沸水温度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或安全玻璃为塑玻复合材料,则应将试样置于满足要求的高温烘箱或其他密闭的可加热的仪器中进行试验。

6.4.4 若试样的裂纹扩展到混淆试验结果的程度,则该试样报废,应换上另一试样试验。

6.4.5 试验结束后观察并记录试样中产生的气泡和变色等其他缺陷。距非切割边15mm,距切割边25mm或距可能产生的任何裂纹10mm范围内的缺陷,不做考虑。

7 耐湿试验

7.1 试验目的

      为了确定安全玻璃能否经受一定时间的大气湿气的作用。

7.2 装置

      耐湿试验箱。

      耐湿试验箱应能保持密闭,且在试验过程中保持温度50℃±2℃恒定、相对湿度95%±4%恒定。装置中应采取措施避免试样表面产生任何水汽凝结现象,同时应防止试验箱内顶板和壁面上的凝结水滴到试样上。

7.3 试样

      尺寸:至少为300mmx300mm。

      试验采用特制平型试验片或从制品上较平部位切取的试验片为试样,适用时也可以制品为试样。切取试验片时应保证试验片至少一边为制品原始边的一部分。

7.4 试验程序

7.4.1 刚性塑料应在23℃±2℃,相对湿度50%±5%的条件下放置48h后进行试验。除刚性塑料外,其他类型玻璃材料应将试样保存在第4章规定的条件下4h后进行试验。

7.4.2 将试样垂直置于耐湿试验箱中历时336h(2周),试验箱的温度保持在50℃±2℃,相对湿度为95%±4%。如果几块试样同时试验,试样之间应留适当的空隙。

7.4.3 试验完成后,夹层玻璃应在第4章的条件下放置2h再进行评价。贴膜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和刚性塑料则应放置48h后再进行评价。

7.4.4 放置时间结束后,以白色背景观察并记录试样中产生的变色、出泡和浑浊等其他缺陷。距非切割边10mm或距切割边15mm范围内的缺陷,不做考虑。

7.4.5 对于刚性塑料,试验前后应按GB/T 5137.2的规定测量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并对同一块试样

在试验前后的可见光透射比进行比较。

7.4.6 对于刚性塑料,在耐湿试验后,应将试样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下放置48 h,再按照GB/T 5137.1进行抗冲击性试验,抗冲击性试验应在温度20℃±5℃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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