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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118-2020 激光指示器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12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的放射防护要求和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中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进行油气田测井实践的放射防护与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SY/T 5419 石油测井中子发生器及中子管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仅适用于本文件。

3.1

      包壳 capsule

      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的保护性壳。

3.2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u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3.4

      中子管 neutron tube

      将离子源、加速系统、靶以及气压调节系统密封在一支玻璃、陶瓷、不锈钢等管内,构成一支结构紧凑的真空器件。

3.5

      测井中子发生器 neutron generator for well logging

      由中子管和中子管外接电路组成,中子管外接电路通常由离子源电路和密封加速高压组成。

3.6

      放射性示踪测井 radioactive tracer logging

      用注入油井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为示踪剂确定流体在井管内或地层孔隙间的运动状态及其分布规律和井身工程质量参数的方法。

3.7

      井下释放器 in-well releaser

      盛装放射性示踪剂并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点或定时释放到井内的一种装置。

4 通用要求

4.1 放射源应符合GB4075中对油气田测井放射源的要求,确保密封性能可靠。放射源应有放射源编号与放射源核素(包括中子源靶核素)名称或符号。应有放射源的说明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辐射类型、所用射线的辐射输出量率(或注量率)及其测量日期、表面污染与泄漏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日期等。

4.2 测井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应符合GB11930中有关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a)在满足测井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毒性较低、γ辐射能量较低、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核素,并尽量减少使用及贮存的活度;

      b) 采用远距离操作,尽量选用机械、自动和密闭的方式操作;

      c) 熟练操作技术,努力缩短操作时间;

      d) 及时处理放射性污染,防止污染的扩散;

      e) 尽量减少液体、固体等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f)加强安全防护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g) 按照GB 18871的要求,根据油气田测井中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测井工作场所进行分级管理。

4.3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确认切实可行,并经使用单位组织的相关专家确认操作规程后,方能正式操作。

4.4 开展油气田放射性测井的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测井中子发生器的类别配备外照射放射防护检测仪器、放射性污染检测仪器等自检设备,同时为放射工作人员佩戴相应种类的个人剂量报警仪等个人防护用品。

5 贮存、运输及测井现场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贮存、放射性实验室的放射防护要求

5.1.1 贮存或载运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罐(桶)(以下简称源罐)应便于搬运和放射源的取出、放入,应单源单罐且能锁定;源罐的外表面应有放射源编码、核素种类、出厂活度和出厂时间的标签,并按照GB2894的规定印有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使用单位的名称。贮存能释放β射线的放射性核素的贮存运输容器壁厚应大于β射线在该容器材料中的最大射程,β射线最大能量在1MeV以上时,应采取韧致辐射屏蔽措施。

5.1.2 放射性物质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建筑物,四周应设围墙,围墙内不应有非放射工作人员居住、办公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源库应在明显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说明。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并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不应在源库内进食、饮水、吸烟等。贮存大于185 GBq(5Ci)的中子源或大于18.5GBq(0.5Ci)的γ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与传送设备。源库墙体、门窗、室顶等屏蔽体外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应超过2.5μSv/h。

5.1.3 源库内应设置贮源坑(池)或贮源箱,活度大于185GBq的中子源及活度大于18.5GBq的γ源均应在贮源坑(池)内保存。贮源坑(池)深度不小于100cm,其上盖有适当材料与厚度的防护盖。贮源箱应根据所贮存放射源的种类及设计最大贮存活度设置相应的屏蔽体。贮源坑(池)及贮源箱外表面应设有标示所贮存放射源的源编码、核素种类、出厂活度、出厂时间以及贮存、取出记录的标签。

5.1.4 所有示踪剂都应盛放于严密盖封的容器(指直接盛放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容器,下称内容器)内,然后根据其辐射特性再放入具有一定屏蔽能力的贮存运输容器中。内容器及由厂家直接提供的含非密封放射源井下释放器应附有生产批号和放射性核素名称、化学形式、物理状态、活度与标定日期的标签及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的标签,并附有含上述内容的说明书。盛装放射性示踪剂的内容器应选用质地坚韧不易损坏、破裂,并具有良好密封性能的容器。释放器表面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标志。

5.1.5 源库应建立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入库管理制度,由专人保管,双人双锁,建立台帐、出入库记录,定期盘点,源罐出入库均应使用仪器检测确认源罐中是否具有放射源并记录。

5.1.6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应设置在单独建筑物或一般建筑物的最底层或一端,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应设置专用的放射性废液和固体废物的收集容器或贮存设施。

5.1.7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应按照操作放射性水平、放射性污染的危险程度,依次分为清洁区(包括办公室、休息室等)、低活性区(包括仪器维修室、放射性测量室和更衣、淋浴及辐射剂量检测间等)和高活性区(包括开瓶分装室、贮源库与废物贮存设施等)三个区域,低活性区和高活性区均为控制区,清洁区为监督区,控制区与监督区应按照GB18871的要求分区管理。气流方向应从低活性区至高活性区,并通过过滤装置后从专用排风道排出,排风管道出口应高出本建筑物顶层。

5.1.8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室地面、墙壁、门窗及内部设备的结构力求简单,表面应光滑、无缝隙,地面与相邻墙宜采用圆滑式而非直角式连接;地面应铺设可更换、易去污的材料,并设地漏接放射性废水处理系统;墙面应耐酸、碱,易清洗。乙级实验室应设卫生通过间(包括更衣、淋浴和辐射剂量检测设施等),丙级实验室应设置供更衣、洗手和辐射剂量检测的设施等。供水应采用脚踏、臂肘或非接触感应式开关。

5.1.9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贮源库应与开瓶分装室相连接(或相邻)并有单独的出入口。墙壁、门窗的材料与结构要具有防盗与防火的作用。贮存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源坑(池)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贮源室地面应保持干燥、光滑无缝隙、地面与相邻墙宜采用圆滑式而非直角式连接、易去污、易冲洗。

5.1.10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熟悉操作程序,核对放射性物质名称、出厂日期、总活度、分装活度,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检查实际活度是否与标示活度一致。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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