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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0163-2021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09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基本要求、装箱前准备工作、装箱和封箱操作要求、 装箱后要求以及记录与单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854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JT/T 812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UN-T50)充灌要求

      JT/T 813船舶载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技术要求

      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IMO CSC 1972 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1972)

      MO IMDG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IMO IMDG中列明的,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污染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3.2

      集装箱container

      一种供货物运输的设备,并具备以下特征。

      a)具有耐久性和足够的强度,适于重复使用。

      b)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换装。

      c)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件。

      d)4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为下列两者之一:

      1)至少为14 m2(150平方英尺);

      2)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 m2(75平方英尺)。

      注1:上述定义的集装箱包括符合上述特征的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和散装容器,但 不包括车辆和包装。

      注2:改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总则定义9.2(4)。

3.3

      可移动罐柜 portable tank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符合集装箱定义的罐柜,并具备以下特征:

      a)由罐壳和运输危险货物所需配有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组成;

      b)能在不拆除结构装置的情况下进行装货和卸货;

      c)壳体外部具有稳固的结构件,并能在满载时起吊;

      d)配有便于机械化操作的底座、系固装置和附件,使其能被吊到运输车辆或船上。

      注:改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总则定义9.2(6).

3.4

      多单元气体容器 multiple element gas containers;MEGCs

      用一个总管进行内部连接并组装在一个框架内的各种钢瓶、管状容器和钢瓶组的组合体。

      注1:上述定义的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包括气体运输所需的附属设备和构件。

      注2 :改写《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总则定义9.2(7).

3.5

      装箱 packing

      充灌 filling

      将危险货物装入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过程。

3.6

      包装 packaging

      一个或多个容器及为容器完成盛装和其他安全功能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组件或材料。

      [IMO IMDG(38-16 版),定义 1.2.11

3.7

      包件 packages

      包装作业的最终产物,由包装和所装的用于运输的内装物组成。

      [IMO IMDG(38-16 版),定义 1.2.1]

3.8

      积载 stowage

      为确保安全和保护环境,将危险货物恰当地布置在集装箱中。

      注:改写 IMO IMDGC38-16 版),定义 7.1.2。

3.9

      隔离 segregation

      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分开的过程,这些货物配装或积载在一起时,一旦发生泄露、溢 漏或其他事故会产生不必要的危险。

      [IMO IMDG(38-16 版),定义 7.2.2.11

4 基本要求

4.1 集装箱和包装

4.1.1 集装箱

4.1.1.1 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无特别说明的,以下通称“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 试验、营运等均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的规定,并持有有效的证 书或报告。

4.1.1.2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其内容及张贴应符合《集装 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的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检 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且应持久、耐磨、耐腐蚀,并保持清晰可见= 按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进行检验的集装箱,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标明此连续检验计 划的认可编号。

4.1.1.3 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JT/T 813的规定。

4.1.1.4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罐体上的连接件(如进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阀等)清 楚标明其用途。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及装运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易于检查的明显 地方(通常安装在其后端)以永久的方式在耐腐蚀的金属上显示符合IMO IMDG要求的铭牌。

4.1.2 包装

4.1.2.1 包装应坚固并处于完好的状态,与货物接触的部位不应因货物的特性而降低其性能,并能经受 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4.1.2.2 包装应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并显示包装标记。

4.1.2.3 包装上的危险性标志和标记应符合IMO IMDG的规定。

4.2 人员

4.2.1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检查的人员应按照IMO IMDG的要求熟悉或了解相关知识和 技能,特别是人员防护、应急措施等。

4.2.2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熟悉装箱作业的技术要求,在装箱作业过程中,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装 箱现场指挥或监控工作,并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2.3 装箱人员装载、系固危险货物时,应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直接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4.2.4 装箱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及时清洗,作业中不应饮食、饮水。

4.3 作业环境

4.3.1 应在光线或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装箱作业。

4.3.2 不应在雷电天气下装箱作业。

4.3.3 不具备良好遮蔽条件的装箱场所,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关闭箱门。

4.3.4 装箱现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火患,不应在危险货物周围吸烟、动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 作业。

4.3.5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应经过认证,并定期 检查,不应随意拆除和占用。

4.3.6 如果有必要为集装箱供电以操作制冷或加热设备时,应保证连接插头可用。

4.4 装卸机具

4.4.1 应根据货物包装性质和包装质量选用装卸机具,机械及其附属器械不应影响包装的完整性。

4.4.2 叉车装卸搬运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安全速度。叉车防爆性能应符合GB/T 19854的 要求。

5 装箱前准备工作

5.1 货物资料

5.1.1 装箱前应备齐拟装箱货物的信息材料、包装检验合格证明、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适用版本3的IMO IMDG等相关资料。货物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的如下信息:

      a)联合国编号;

      b)正确运输名称;

      c)类别;

      d)副危险性(如适用);

      e)包装类(如适用);

      f)闭杯闪点(如适用);

      g)标记(如适用);

      h)标识批号(如适用);

      i)总数量;

      j)总质量等。

5.1.2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审核货物的相关资料与实际货况、装箱信息的一致性。

5.2 积载计划

5.2.1 一般积载

5.2.1.1 装箱前应制定集装箱内危险货物的装箱和系固方案。

5.2.1.2 装箱的货物质量和衬垫、系固材料等的总质量不应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净载质量。装货后集装 箱总质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所标明的最大总质量。

5.2.1.3 箱内所装货物的重心应在或靠近集装箱纵向长度的中心位置,并在集装箱载货空间高度的下 半部分。

5.2.1.4 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半个箱长范围内的货重不应超过箱内总货重的60%。

5.2.1.5 对于与箱底接触面较小的重物,应使用衬垫材料来增大其接触面,使货物的集中载荷被传递至 集装箱的结构性横梁和纵向底桁材上,避免箱底局部过载。

5.2.1.6 如危险货物对集装箱的通风有特殊要求,应当使用通风集装箱。如不可通风的,一般通用货物 集装箱应避免通风或者与外界湿空气接触,且在装箱前将集装箱的透气孔封闭。

5.2.1.7 应根据包装的类型和规格选择合适的堆码方式,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移位或倒塌,如袋装货 物可以选择交替式、垛墙式的堆码方式。

5.2.1.8 应根据货物性质、质量、形状、结构强度等特点选择适合的衬垫方式及衬垫材质。

5.2.1.9 货物与箱体存在空隙的,应选择适合方式进行系固、绑扎。

5.2.1.10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时,应根据IMO IMDG的规定选择适用的可移动罐柜。

5.2.2 拼箱积载

5.2.2.1 拼箱积载应考虑各种货物性质及其相容性,包括包件及其包装类型或强度、货物气味和粉尘交 叉污染的可能性、物理或化学的相容性。粉尘货物和污秽货物不应装载在干净且易受污染的货物附近, 如透气材料包装的食物等。

5.2.2.2 除非已经进行了恰当的隔离和(或)使用适当的防护材料对其进行了有效保护,性质不相容的 货物不应同箱装运。

5.2.2.3 货物在箱内拼箱时,相互之间的隔离应按照货物危险性和副危险性中最为严格的要求进行隔 离,并符合IMO IMDG中各类隔离表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隔离要求。

5.2.2.4 固体货物不应置于液体货物下面;尖锐物品不应装载于表面易损的货物相邻处;释放水汽的货 物不应装载于对湿度敏感的货物的上面或附近。

5.2.2.5 重货不应装于轻货和易碎品的上面。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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