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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8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2-20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GB 4706.1-2005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装有向皮肤辐射紫外线和红外线的发射器的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注101: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只要合理,GB 7000.1-2007(idt IEC 60598-1:2003)适用。

      注102:本部分不适用于:

      ——医用器具:

      ——打算使用在经常产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灰尘、蒸气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706.1-2005的该章适用。

3 定义

      GB 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3.101

      紫外线发射器 ultraviolet emitter;UV emitter

      是一种辐射源,设计成能发射400nm或以下波长的非离子状态的电磁能量。

3.102

      红外线发射器 infrared emitter;IR emitter

      是一种辐射源,设计成能发射800nm或以上波长的电磁能量。

3.103

      有效辐射度 effective irradiance

      按照规定的作用频谱进行加权的电磁辐射的辐射度。

4 一般要求

      GB 4706.1-2005的该章适用。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GB 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5.1 增加:

      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按照电动器具进行试验。

      装有IR发射器的器具按照电热器具进行试验。

6 分类

      GB 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6.101

      UV器具应按照紫外线发射分类为下述类别中的一种:

      ——用作家用的器具;

      ——仅作商用的器具。

      注1:用作家用的器具也可以用作商用,如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和类似场所使用。

      注2:器具的详细分类见附录BB。

      是否合格,通过视检及相关的试验来检查。

7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7.1 增加:

      打算用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和类似场所的UV器具应标有7.6所示的“不用作家用”标志,或标有下述内容:

      不用作家用

      装有可更换的UV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明推荐使用的发射器类型。

      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

      警告:紫外线照射可导致对眼睛和皮肤的损害,如皮肤老化甚至皮肤癌。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戴上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某些药物和化妆品可能增加感光性。

      注102;对于打算用在皮肤晒黑店、美容店及类似场所的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该警告可在打算固定在邻近UV器具的墙壁上的一个永久标签上给出。“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这句话可用“进一步的详情请查阅本产品的附件”替代。

      装有光度超过100000cd/m2的UV发射器的器具应标有下述内容:

警告:光度太强,不要盯视发射器。

      注103:附录AA中给出测量光度的方法。

      注104;如果这些警告语句结合使用的话,则不需要重复使用“警告”这个词。

7.6 增加:

      不用作家用

      注101:本标志结合了ISO3864的禁止符号。

7.12 增加:

      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给出正确使用器具的有关事项。

      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下述内容:

      ——指出下述人不要使用UV器具:被太阳照射时皮肤未晒成褐色反而晒伤的人、皮肤有晒伤的人、小孩、目前患有或以前患过皮肤癌的人或易患皮肤癌的人;

      ——指出如果在第一阶段照射后的48h内出现意外的反应如发痒等,则要在医生建议下才能使用UV器具;

      ——有关预期照射距离的说明(该距离由UV器具结构决定的除外);

      ——推荐的照射时间表,指出照射持续时间和间隔(根据UV发射器的特点、照射距离以及皮肤敏感性);

      注101:对于未晒黑过的皮肤第一阶段照射推荐照射时间是对应于不超过100J/m2的照射剂量,并按图101所示的红斑作用光谱加权,或者依据在一小块面积皮肤上的试验结果。

      一年内不应超过的照射次数推荐值;

      注102:对身体各部分推荐的照射次数,是依据最大年照射剂量25kJ/m2,按照图101所示的非黑色素皮肤癌作用光谱加权并考虑到推荐的照射时间表而确定的。

      ——指出在定时器出现故障或过滤器破裂或被拆除时,一定不要使用本器具;

      ——标识出可能影响紫外线辐射的替代部件,如过滤器和反射器;

      ——标识出可更换的UV发射器,并说明只能用器具上标明的UV发射器类型进行替换,或者指出必须在接受了经授权的维修代理的建议后才能对灯泡进行更换。

      装有UV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述信息及预防措施的内容:

      ——来自太阳或UV器具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对皮肤及眼睛的损害。这些生物效应取决于辐射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个体皮肤及眼睛的敏感性;

      过量照射后,皮肤可能出现晒伤。过多反复地受到来自太阳或UV器具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皮肤过早老化以及增加出现皮肤肿瘤的危险;

      ——照射时,如未给眼睛提供防护,则可能出现表面发炎,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白内障手术后,眼睛受到过度照射后可能造成对视网膜的损害。多次反复照射后可能引发白内障;

      ——在个体对紫外线有明显的敏感性情况下以及在使用某些药物或化妆品的情况下,需要特殊防护;

      ——必须采取下述预防措施:

      每次照射时都要使用随产品提供的护目镜;

      在照射前,彻底清除化妆,不要涂覆防晒品;

      在服用导致对紫外线敏感性增加的药物时不要进行照射。如有怀疑,请医生指导;

      在最初的两次照射之间至少有48h的间歇;

      在同一天不要既晒日光浴又使用本器具;

      遵照有关照射持续时间、照射间隔和与照射灯距离的推荐值;

      如果皮肤上出现持续的肿块或疼痛,或在色素摩尔方面发生变化,则向医生咨询。

      对于装有在正常使用中必须打开的盖子的器具,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一条警告,内容是:盖子处于关闭状态时一定不要接通器具,并且必须在器具从电源断开并冷却后才能关闭盖子收藏起来。

      注103:如果器具符合19.2和19.3的试验,则不需要该警告。

      装有IR发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保护眼睛防止受红外线照射的忠告,并应建议必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保护使用者避免过度照射的危险。

      如果使用“不用作家用”标志,则应说明它的含义。

7.14 增加:

      “不用作家用”标志的高度应至少为10mm。

      通过测量来检查是否合格。

7.15 增加:

      在器具安装后且没有移开外罩的情况下,7.1规定的警告应是可见的。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下载地址:《GB 4706.8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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