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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1023-2021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2-02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以及码头作业安全、待渡停车场安全、车辆安全检查、应急预案与疏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港口作业与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铁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滚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JT/T 1293 客运码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6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滚船 ro-ro passenger ship

      既载运旅客又可装载车辆,且车辆能自行进出的客船。

      [来源:GB/T 18225-2000,3.4,有修改]

3.2

      客滚船码头 ro-ro passenger ship terminal

      供客滚船停靠,旅客及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

      注:客滚船码头包括码头平台、待渡停车场、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来源:GB/T 18225-2000,6.2.5,有修改]

3.3

      接岸设施 shore ramp

      连接码头平台与客滚船,供滚装车辆上、下码头和客滚船的岸坡道设施。

3.4

      待渡停车场 vehicle reception yard

      客滚船码头内专门用于停放滚装车辆的场地。

3.5

      码头控制区 terminal control area

      客滚船码头内根据实际运营安全和安全检查需要划定的,限制无关车辆、人员进出的区域。

      [来源:JT/T 1293-2019,3.2,有修改]

3.6

      危险物品 dangerous items

      禁止乘船车辆载运或者限制数量载运的,能够造成人身伤害,危害客滚运输安全的物品。

      注: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又称禁止载运物品或限制载运物品。

      [来源:JT/T 1293-2019,3.3,有修改]

4 一般要求

4.1 从事客滚船码头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港口客货运服务流程、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特点以及客滚船型,编制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2 企业应建立滚装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滚装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公告禁止载运物品目录和限制载运物品目录。

4.3 企业及客滚船不准许下列滚装车辆上船:

      ——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未满足客滚船装载要求的车辆;

      ——载运货物与填报信息明显不符的车辆。

4.4 客滚船码头应具有能够满足行车和车辆调头的区域。客滚船码头平台、待渡停车场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划定行车路线。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标志应符合GB 5768.1、GB 5768.2、GB 5768.3、GB 5768.5的有关规定。

4.5 客滚船码头的行车道路和待渡停车场地面应坚实、平坦,不应有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异物和障碍物。

4.6 企业应根据作业环境和安全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反光警示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7 客滚船码头应提供测定重量、尺寸的装置。

4.8 码头平台、待渡停车场等码头控制区应实施封闭管理,不准许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码头平台、待渡停车场应配备公共广播设备设施,并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4.9 码头平台、待渡停车场和道路夜间作业照度值应符合JTS165的有关规定。

4.10 客滚船码头涉及旅客、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JT/T1293的有关规定。

4.11 进入客滚船码头的车辆驾驶员及旅客应遵守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引导。

4.12 企业和客滚船舶公司应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滚装车辆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涉及客滚运输安全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谎报、瞒报车载货物信息;

      ——夹带危险物品;

      ——扰乱客滚船码头秩序。

4.13 企业应建立滚装车辆不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宜与下列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停靠客滚船码头的客滚船舶公司;

      ——所经营客滚航线的始发港、中转港、目的港;

      ——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客滚船码头;

      ——相关管理部门。

4.14 企业应设置、使用安全设施,并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15 企业应对在港旅客、车辆流量进行实时监测、评估,制定高峰时段限流措施。

5 码头作业安全

5.1 车辆滚装作业

5.1.1 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前,客滚船码头、客滚船应检查码头与船舶的连接安全情况,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船舶系泊牢固;

      ——船跳板、接岸设施等船岸连接设施稳固、平坦;

      ——船跳板、接岸设施等船岸连接设施的坡度、宽度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接岸设施与船舶车辆舱跳板匹配;

      ——可调节接岸设施的升降桥跳板根据水位、潮位变化调节至合适位置。

5.1.2 滚装车辆作业期间,客滚船码头和客滚船应指定相互配合的工作人员,引导滚装车辆按顺序、保持安全距离上下船舶,并监控接岸设施与船舶的连接安全情况。

5.2 车辆、旅客分流

5.2.1 客滚船码头应采取车辆和旅客上下船分流措施。

5.2.2 车辆和旅客的上下船设施无法分开设置的,应采取车辆和旅客分时上下船等安全措施。

5.3 接岸设施

5.3.1 接岸设施应与到港作业的客滚船相匹配,工作状态坡度应符合JTS 165、JTS 166的有关规定。

5.3.2 接岸设施车辆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护轮坎(护轮槛)。安全护栏、护轮坎(护轮槛)的设置应符合JTS169中的有关规定。

5.3.3 旅客通行的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应采取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5.3.4 接岸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最大安全负荷标志和车辆的限速行驶标志。

5.3.5 车辆通过接岸设施的速度不应大于5 km/h。

5.3.6 接岸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5.3.7 停止作业的接岸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并采取禁行措施。

5.3.8 接岸设施表面应采取防冻、防滑措施。

5.3.9 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应实现无级调节(或无级调节、有级定位),操作方便,升降平稳,并设置安全锁定装置。

5.3.10 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5.3.11 客滚船码头应定期对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6 待渡停车场安全

6.1 客滚船码头应设待渡停车场。待渡停车场的规模应不小于同时发船所载的车辆数量。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下载地址:《GB 41023-2021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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